2010年5月20日,保险合同受益人X厂的委托代理人Z某联系张玉生律师,反映投保人X厂在XX保险公司于2009年12月12日购买一份机动车保险保险,现被保险车辆发生事故,但XX保险公司以被保险人驾驶员驾驶证有效期限届满拒绝赔付,Z某要求张玉生律师代理此案。
经初查,张玉生律师认为:Z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为Z某补办了驾驶证,有效起始日2009年10月10日,有效期6年。追认了Z某驾驶能力及资格,保险公司拒付理由不能成立,遂受理了此案。
张玉生律师对本案的处理:
一、为X厂制作诉状,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保险公司支付车辆损失23394元、医疗费1083.9元、施救费1000元,共25499.9元。
二、在诉讼中,被告XX保险公司向法庭提交了事故车辆驾驶员Z某的驾驶证、X厂与其签订的保险合同条款。上述两份证据证明被保险人Z某系该轿车的司机,在事故发生时Z某驾驶证已超有效期,根据保险合同“无驾驶证或驾驶证有效期已届满”的责任免除条款,XX保险公司对X厂的损失不承担赔偿责任。
张玉生律师指出:首先没有任何证据证明保险公司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曾向投保人进行过明确说明义务;其次,被保险人在出险时不存在未取得驾驶证资格的事实。公安机关为驾驶员Z某补办了驾驶证,有效期限为2009年10月10日亦追认了Z某驾驶能力及资格,为此保险公司以驾驶员未取得驾驶资格为由拒付于法无据。
后双方未达成调解意见。一审法院判决:双方已形成保险合同关系,被告保险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能对抗Z某有效起始日2009年10月10日,有效期6年。故不能认定驾驶员有效期限届满,被告不能免除赔偿责任,XX保险公司赔偿X厂25466.5元。XX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认以一审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认定赔偿数额于法无据为由提起上诉,后经二审法院审理,认为Z某发生交通事故时持超过有效期的驾驶证,并不属于未取得驾驶资格的情况,后公安机关为Z某补办了驾驶证,有效起始日2009年10月10日,有效期6年,追认了Z某驾驶能力及资格。保险公司以此理由拒付,理由不成立。赔偿数额一审中已提供了相应的证据,保险公司也进行了质证,保险公司应当予以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保险受益人X厂及驾驶员人Z某对案件的处理结果非常满意,对律师的工作能力表示了充分的肯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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