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由于个体私营经济和私营企业在国有商业 银行贷款难及市场竞争激烈,使民间融资处于较活跃状态。民间借贷规模快速增长,并逐渐向地方特色产业聚集。县域民营经济的迅速发展和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的加快奠定了民间借贷活跃的基础,而城乡居民收入的增长为民间借贷的发展壮大提供了充裕的资金来源,金融制度供给短缺和存款准备金率的多次上调进一步催生了民间借贷的发展。
?什么是民间借贷
民间借贷,顾名思义就是指 公民之间、公民与 法人之间、公民与其它组织之间借贷。只要双方当事人意见表示真实即可有效,但利率不得超过 人民银行规定的相关 利率的四倍。民间借贷是一种直接融资渠道,是民间资本的一种投资渠道,是 民间金融的一种形式。
?民间借贷的有什么特点
民间借贷以个人借出、企业借入为主,其资金流向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经济发展较快的地区民间借贷越活跃,且以生产性融资为主,经济欠发达地区民间借贷相对较少。同时,利率调整引起民间借贷利率不断攀升,借贷利率按行业划分趋势明显。随着县域经济的发展和民间资本的扩大,民间借贷已由生产经营与消费性借贷并重,逐步向生产经营性借贷、以获利为主转化,民间借贷已成为投资融资的重要途径。
但是近年来,由于部分中小企业生产资金紧张,民间借贷市场更趋活跃,呈现出借贷规模扩张化、借贷用途多样化等特征,对经济金融的影响日渐加深,风险也有所暴露,已引起社会各界尤其是金融业内人士的广泛关注和高度重视。
?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有什么积极影响:
一是民间借贷为居民个人的闲散资金提供了投资渠道。有利于克服投资渠道过于狭窄,居民资产保值增值困难的问题。二是民间借贷对于居民个人之间相互调剂资金余缺,以及缓解金融机构信贷资金相对短缺、供给压力等起到一定作用。三是民间借贷与金融机构信贷之间有较强的互补性。四是民间借贷利率上升和规模的扩大能够充分调动社会闲散资金,满足弱势群体的资金融通需求,从而有效促进中小企业成长。
?民间借贷对经济金融有什么负面影响。
:民间借贷是把双刃剑,在肯定其积极作用的同时,对其借贷本身或由此而引发的负面因素及存在的隐患不可轻视。一是对国家货币政策的贯彻实施形成一定的冲击。民间借贷资金容易流向国家宏观调控限制的行业或企业,助长了盲目投资和低水平重复建设,不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优化升级。二是民间借贷高利率加剧了企业生产经营的难度。容易导致部分企业、经营者资金恶性循环。三是民间借贷的不规范性和自发性容易引发经济和法律纠纷,容易发生债务危机而影响社会稳定,给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造成一定不利影响。
这两年莱芜经济纠纷案件的大多数都与民间借贷有关系,非法集资、经济诈骗、洗钱等违法犯罪活动也利用民间借贷的面目出现,往往一些人贪图其高额利息(即老百姓俗称的高利贷)而致血本无归甚至丧命的悲惨局面,引发社会的不稳定因素。
下面举一案例:因借高利贷25岁富二代杀人抛尸
黄某,一个富家子弟,年仅25岁的他被法院押赴刑场,执行了死刑。
人们不禁发问:一个有着大学学历、家境富裕的年轻人,怎么这么快就走到了生命的尽头?
?黄某为什么借高利贷
黄某的父亲,经营一家公司,生意做得很大。黄某大学毕业后,黄某一边在父亲的公司做事,一边经营自己的烟酒公司。
2009年3月以来,黄某的烟酒公司亏损严重,出人意料的是,他没有向父亲求助,而是向放高利贷的王某借钱,累计达到100万元。黄某说:“100万欠款是陆陆续续凑成的,有的是每个月1毛钱的利息,有的是5分利息。借款以来,我一直在还利息,后来还息的数额就快超过本金了还是还不完。”一年过去了,黄某的经营仍无起色,高利贷本息也不能按期归还。可这债,王某越催越紧。即使到了燃眉之危,黄某也未向父亲伸手。
?父亲有钱,黄某为什么不求助
黄某本可向“不差钱”的父亲求助,但他一直都没有这么做。为什么?相信这也是很多人最想问的一句话。
黄某自小生活在优越的环境里,自视太高,也许还认为父母不容许他“失败”,于是,一旦犯了过失便千方百计掩饰,生怕过失暴露后被人瞧不起。
黄某的大学同学说,黄某的智商和大家差不多,但很爱面子、不合群,处处表现出“很优秀”的样子。“但我们感觉,他家要是没那么多钱,也许他就不会这样‘清高’了。”其实,做生意有赔有赚,赔了要么关门,要么让父亲支持,他完全没有必要借高利贷硬撑,更别提杀人了。
?黄某为什么杀人
黄某因借高利贷无法按期偿还,2010年9月10日晚,黄某用事先准备好的50万元冥币,上下覆盖着两张真币,成功骗取了借条,并撕碎装入口袋。
随后,王某清点还款发现被骗,两人激烈争吵、对骂、扭打。黄某将王某按倒在地掐死后,怕没死,还用绳索勒脖子,并拿走王某随身带来的现金。一不做二不休,黄某当晚还将尸体装入塑料袋中,驾车运至大桥上抛下。通过这一案例可以看出,高利贷害人害己。
?民间借贷应该注意什么事项
:现实生活中,民间借贷大量存在,由此而导致的纠纷也不少。为了规避风险,借款时应当注意事项:
第一,最好签订 书面合同 ;民间借贷大多以“借据”的形式代表合同,虽然简便,但由于借据过于简单,如果发生纠纷很难凭此处理。因此借贷双方最好签订正式的借贷合同,详细确定 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留下后患。当然,如果当事人之间确实没有书面借据或合同的,但双方都承认借贷一事的,可以确认双方 借贷关系存在。 同时在签订 借款合同时,认真审核借款合同的有关条款。
第二,有关利息的约定要合法;在民间借贷中,借贷双方最易产生矛盾的是利息。法律对此有明确规定:
(1)借贷双方对有无约定利率发生争议,又不能证明的,按照无息处理。
(2)当事人约定了利率标准发生争议的,可以在最高不超过银行同类 贷款利率的4倍的标准内确定其利率标准。超过4倍部分不受法律不保护,但没有纠纷时,就可以获得更高收益。说明这条规定不具备惩罚性。
(3)出借人不得将利息计入本金计算复利,否则不受法律保护。 这条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具备一定的惩罚性,如果违反了该规定,有可能被法院判定为同期贷款利率支付利息,那么,你当初约定的倍数,本来可以主张要回的也可能要不回了。
第三,注意辨明借款人的借款用途,防止恶意借贷;恶意借贷,是指借款人筹集资金所指向的对象为非法用途的借贷关系。对于这种借贷关系,我国《 民法通则》和最高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意见》中都明确地规定:出借人明知借款人是为了非法活动而借款的,其借贷关系不予保护。出借人不可牟利心切,认为借债还钱,天经地义,但当他(她)借钱做了违法的事情,该不该还,也得法律说了算。
第四,采取适当担保措施,确保债权的顺利实现;为保证资金安全,在借贷过程中,适当而又灵活的采用一些担保措施,会使债权的风险尽可能的降至最低点。如在借贷中,采用保证或动产,不动产抵押担保方式的,借款人在不能清偿到期借款时,可由 保证人代替借款人履行还款义务,或以抵押的动产,不动产(针对不动产一定要办理抵押登记手续,切勿仅仅将房产证或有关证据原件交付)变卖,拍卖所得的价款优先清偿借款,从而避免了亏帐风险。
民间借贷由于大部分发生在亲朋好友之间,很多人并没有对它给予应有的重视。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2年,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在此期间,你必须向借款人主张债权,2年之后,你就丧失胜诉权,如果没有写明还款日期,适用最长诉讼时效20年。
当债权人的合法债权受到债务人的侵害,债权人往往积极寻求法律的保护。在诉讼过程中,债权人还可采取一些保全措施,以使债权实现达到最大化。最典型的就是我国《 民事诉讼法》中规定的诉讼保全措施,如能恰当、准确的运用诉讼保全措施,可使法院生效的 法律文书得以顺利执行,避免“赢了官司,输了银子”的负面现象的出现。
?如何规范、完善民间借贷
(一)建立健全相关法规体系,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法制环境。制定完善相关法律法规,明确民间借贷的法律地位。加快立法进程,营造民间借贷规范发展的法律环境。在依法管理民间借贷问题上,我国应借鉴国外市场经济成熟的做法,通过立法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以疏导的方式解决民间借贷发展中的问题。加快出台《民间借贷法》、《民间贷款组织法》等,给民间借贷以合法地位。
(二)加强服务体系建设,营造民间借贷发展的服务环境。一是加快征信体系建设。在完善企业和个人征信体系建设的基础上,将征信体与服务对象由国家正规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延伸到公民个人,使征信服务社会化,成为一种社会公共资源,让民间借贷主体通过征信系统及时了解和掌握对方的信用状况,规避借贷风险,减少借贷纠纷。二是加快中介体系建设。鼓励公证机构和律师事务所开展民间借贷合同公证、民事纠纷法律咨询、代拟民间借贷合同等业务,为民间借贷提供法律中介服务。三是加强对民间借贷的监控。人民银行和金融监管部门应密切关注民间借贷发展动态,较为准确地把握其规模、流向、利率变动情况,及时向社会各界发布动态信息,引导民间借贷理性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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