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口镇某村李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变更抚养费少年成长无烦恼
·莱城区口镇某某村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酿纠纷依法保全解民忧
·开发商私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
·有关赠与合同法律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的分析
·让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二手房买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赵大勇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分割案例 翟庆涛 律师
·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未年审拒赔 张玉生律师
·30万元存款应归谁所有 苏瑞云律师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韩强律师
·××公司与××银行借款保证纠纷案
·××公司与××公司票据返还纠纷案
·××清算组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纠纷案
·××有限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无效案
·××银行诉××公司逃债案
·××银行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
·××银行诉××银行、××公司票据纠纷案
·在×厂某职工保险案中,代理某职工获赔保险费500万日元,此案在《齐鲁晚报
·××公司诉××银行免除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银行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
·××银行诉××公司改制逃债案,判决××公司承担债务200余万元
·××银行诉××企业集团、××集团借款担保案,为××银行挽回损失人民币20
中国法院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中华大律师平台
百度
详细内容
 
开发商私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
 

开发商私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

【案例】

    201542日,段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段某购买开发商房屋一套,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交房义务。2015612日开发商收取段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8万元,该款开发商收取后未按规定交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私自挪用。段某多次催促,201636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开发商下达《关于催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要求开发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已归集未上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交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维修资金专户上,开发商一直未交,严重影响了段某等业主进行房屋维修。开发商无权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双方也没有委托代收关系

 经审理,法院以开发商收取段某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上缴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且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书面催缴未果,侵犯了段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决:开发商将已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专户并赔偿段某的损失

【提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条】

1、《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供稿单位: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谢业军  

  电话:13306342396

   

版权所有: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09079371号 管理入口
办公地址:莱芜市文化南路八号银座写字楼1410室 电话: 0634-5645299 传真:0634-5645299 邮箱:sdltlawfirm@aliyun.com
 你是本站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