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开发商私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
【案例】
2015年4月2日,段某与开发商签订《商品房预售合同》,段某购买开发商房屋一套,双方按约定履行了付款、交房义务。2015年6月12日开发商收取段某住宅专项维修资金1.8万元,该款开发商收取后未按规定交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私自挪用。段某多次催促,2016年3月6日,市物业管理办公室向开发商下达《关于催缴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通知》,要求开发商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将已归集未上缴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上交到市物业管理办公室的维修资金专户上,开发商一直未交,严重影响了段某等业主进行房屋维修。开发商无权代收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且双方也没有委托代收关系。
经审理,法院以开发商收取段某交纳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后,未在合理的时间内上缴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且经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书面催缴未果,侵犯了段某的合法权益为由裁决:开发商将已收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缴纳至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专户并赔偿段某的损失。
【提示】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业主交存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属于业主所有,将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法条】
1、《物权法》第三十七条 侵害物权,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请求损害赔偿,也可以请求承担其他民事责任。
2、《物权法》第七十九条 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属于业主共有。经业主共同决定,可以用于电梯、水箱等共有部分的维修。维修资金的筹集、使用情况应当公布。
3、《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二条 商品住宅、售后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交存、使用、管理和监督,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是指专项用于住宅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和更新、改造的资金。
4、《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第十二条 商品住宅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已售公有住房的业主应当在办理房屋入住手续前,将首期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或者交由售房单位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公有住房售房单位应当在收到售房款之日起30日内,将提取的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存入公有住房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专户。
(供稿单位: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撰稿人:谢业军
电话:13306342396)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