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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口镇某某村李某某、刘某某
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苏瑞云(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李某某与刘某某原系异性朋友关系,因双方发生争执,李某某提出分手。刘某某一气之下将李某某告上法庭,要求李某某偿还借他的现金共计51000元。一审法院经过审理,支持了刘某某的诉讼请求,判决李某某偿还借款51000元。二审期间,李某某找到我提供代理服务。通过向委托人了解情况、阅读卷宗,我发现案件中存在很多问题,影响了对案件的公正判决。我帮助委托人制作了上诉状,启动了上诉程序。
案件过程:
二审审理期间,我对案件提出了两点代理意见:一是2011年5月4日、2012年1月10日的书证本身存在瑕疵,这两份证据不能证实刘某某的欠款主张。一审卷宗第20页是2011年5月4日的欠条,但是,该欠条系复印件,刘某某没有提交原件,不能证实欠条的真实性,该证据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一审卷宗第18页是2012年1月10日的借条,该借条的右上角缺失,文字内容不全面,不能全面反映证据的真实内容。卷第19页的复印件中,缺失的地方却添加了“现金”二字。这表明当事人有变造、伪造证据的重大嫌疑,因此,该证据已经失去了真实性,依法不应予以采纳。以上两份证据中的11000元欠款真实性有待认定。
二是刘某某主张的40000元借款证据不真实、不充分,不足以证实刘某某的主张。
从证人刘大的证言来看,刘大并非借款的见证人,其陈述的借款日期均为2013年1月,与刘某某主张的借款日期不符。而且该证人与刘某某是未出五服的亲属关系,双方具有法律上的厉害关系,该证言在没有其他合法有效证据印证的情况下,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从证人刘二的证言来看,证言中存在多处虚假、不符合逻辑的叙述。证人陈述2012年腊月20多号,刘某某打电话用我的车去某某村给李某某送钱,金额是一万元。证人只是证明见到给钱的过程,但没有反映出这一万元的款项是刘某某借给李某某的。2013年正月十五前,刘某某打电话让我去镇上接他,当时李某某也在。刘某某到我车上后,拿出3万元,还让我点了以下,后来把钱放到方便袋里去了。上述证言证实他见到刘某某将钱装进了方便袋,没有证实交给李某某,也没有表述双方是借款关系。证人的这一陈述不能证实刘某某借款主张成立。综合上述理由,律师提出刘某某的借款主张证据不充分,依法不应支持。
案件结果:
二审法院经过多次调解,双方没有达成合意。二审法院支持了代理律师的部分代理意见,支持了李某某关于40000元借款不成立的上诉意见,维持了对11000元借款的判决。后李某某对维持11000元借款的判决不服,依法提起再审申请。再审法院立案后,经过审理,对11000元借据的真实性进行了调查,刘某某既提供不了证据原件,也不能对证据中缺失内容提出相关印证证据。再审法院依法支持了李某某的再审请求,驳回了刘某某11000元的借款主张。至此,该案经过长达两年之久的审理,刘某某主张51000元借款的请求全部予以驳回,依法维护了李某某的合法权益。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苏瑞云
2017年3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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