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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年10月29日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的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年10月29日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的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年10月29日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的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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