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莱城区口镇某村李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依法变更抚养费少年成长无烦恼
·莱城区口镇某某村李某某、刘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酿纠纷依法保全解民忧
·开发商私自收取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不合法
·有关赠与合同法律问题
·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的分析
·让民间借贷健康、有序发展
·二手房买卖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
·人身损害赔偿案例 赵大勇律师
·工伤保险待遇分割案例 翟庆涛 律师
·保险公司不能以驾驶证未年审拒赔 张玉生律师
·30万元存款应归谁所有 苏瑞云律师
·好意同乘发生交通事故如何处理 韩强律师
·××公司与××银行借款保证纠纷案
·××公司与××公司票据返还纠纷案
·××清算组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纠纷案
·××有限公司与××银行借款合同无效案
·××银行诉××公司逃债案
·××银行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
·××银行诉××银行、××公司票据纠纷案
·在×厂某职工保险案中,代理某职工获赔保险费500万日元,此案在《齐鲁晚报
·××公司诉××银行免除保证责任纠纷一案中,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为×
·××银行诉××公司、××公司借款保证合同案,为××银行挽回经济损失人民币
·××银行诉××公司改制逃债案,判决××公司承担债务200余万元
·××银行诉××企业集团、××集团借款担保案,为××银行挽回损失人民币20
中国法院网
中国律师网
中国律师调查网
中华大律师平台
百度
详细内容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
1029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11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
1029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11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交通事故后的损害赔偿责任
一、案件介绍:
2016年10月29日8时左右,莱城区口镇申陈村村民郭某在村口被谢某的小轿车撞倒,发生交通事故,经医院诊断为左胫腓骨下段骨折,手术后于2016年11月14日出院。郭某无力支付医药费,而谢某拒绝支付相关费用。
二、案件过程:
接受郭某的委托后,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律师翟庆涛认为依据《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之:侵害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废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造成死亡的,并应当支付丧葬费、死者生前扶养的人必要的生活费等费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 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及因丧失劳动能力导致的收入损失,包括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的偿规定,由于谢某的不谨慎驾驶,致使郭某的人身受到损害。谢某对于此次交通事故负主要责任,应赔偿郭某相关方面的费用。
三、案件结果: ,
经过法医鉴定,郭某构成道路交通十级伤残,法院审理后,支持了郭某关于伤残赔偿金、残疾器具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误工费、律师费的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翟庆涛)








 

 

 

 

版权所有: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备案/许可证编号为: 鲁ICP备09079371号 管理入口
办公地址:莱芜市文化南路八号银座写字楼1410室 电话: 0634-5645299 传真:0634-5645299 邮箱:sdltlawfirm@aliyun.com
 你是本站第 位访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