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莱城区口镇某村李某某、某公司租赁合同纠纷一案
苏瑞云(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案情介绍:
2016年盛夏,心烦气躁的王某在其女婿的陪同下来到律师事务所,倾诉了最近遇到的一件烦心事。2015年11月5日,莱芜某财富投资公司与王某签订《写字楼租赁合同》,约定王某将坐落于莱芜市莱城区口镇某村的沿街楼一层出租给投资公司,租赁期限自2015年12月6日起至2018年12月6日止。房屋租金为每月3128.17元,支付方式为年付。租赁期内,非下列情况之一的,不得变更或者解除合同(1)租赁期间内,投资公司提起30天通知王某解除合同的……;合同还约定了其他内容。上述合同签订后,投资公司对涉案房屋承租使用。2016年3月份,投资公司向王某邮寄送达《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该函件没有送达到王某手中,函件因查无此人被退回。2016年4月份,投资公司向莱城区法院提起诉讼。
案件过程:
王某出租的沿街楼约定出租期限三年,承租人使用了才不到四个月的时间,就无端要求解除租赁合同并主张返还剩余租金,着实让王某恼火。一筹莫展之际,经其女婿介绍,才想起找律师维权。代理人经过对案件认真研判,提出两点代理意见:一是双方签订的租赁合同中没有约定投资公司提前解除合同,出租人有义务返还租金;二是委托人一直没有收到投资公司送达的解除合同告知书,视为投资公司没有告知,因此投资公司主张解除租赁合同,返还租金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应当依法驳回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案件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原、被告双方在涉案《写字楼租赁合同》中约定,如果投资公司在租赁期间解除合同,需提前三十日通知王某,但本案原告投资公司所邮寄的《关于提前解除租赁合同的通知函》并未送达到王某处,所以原告解除合同的条件未成就,故其要求解除原、被告签订的《写字楼租赁合同》并要求返还租金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依法驳回了原告投资公司的诉讼请求。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 苏瑞云
2017年3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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