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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法变更抚养费
少年成长无烦恼
一、案件介绍
李家镇村李某就读于莱芜某中学初中。2013年8月4日,经法院判决,李某父亲与母亲离婚,李某随其母共同生活,其父每月给付抚养费500元。2015年8月,李某母亲被确诊为重症精神残疾人、无业。李某由外祖父母抚养长大。现随着物价上涨及上学费用的增加,其父原每月给付的抚养费已不能满足李某日常生活所需。李某多次找其父增加抚养费,没有结果。
二、案件过程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谢业军律师接受李某的委托,立即与李某的父亲协调。经过了解,其父亲患有多种疾病,且在家庭式小工场工作,收入不高。李某以物价上涨的理由要求其父支付其每月700元的抚养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离婚后,一方抚养的子女,另一方应负担必要的生活费和教育费的一部或全部,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关于子女生活费和教育费的协议或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出协议或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父母双方应按此规定支付孩子抚养费至其成年,在物价水平变化的情况下,应按照自己的经济情况协议抚养费的支付,履行自己作为父母的责任。
三、案件结果
经调解,李某的父亲每月给付李某生活费人民币700元至18周岁止,并凭票据(除报销外)全部承担李某的教育费、医疗费。
(山东鲁泰律师事务所:谢业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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