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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关赠与合同法律问题
 
什么是赠与合同呢?
:关于赠与合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八十五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
那么双方的权利义务是什么?
:赠与人的义务主要有如下:
  第一,移转赠与标的物的权利。赠与合同以使赠与财产的权利归于受赠人为直接目的,赠与人的主要义务是依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地点、方式、标准将标的物转移给受赠人。赠与的财产需要办理登记等手续的,应当办理有关手续。
  赠与合同系无偿合同,因此,依照《合同法》第189条,赠与人只在因故意和重大过失致使赠与的财产毁损、灭失的,赠与人才承担损害赔偿
第二,瑕疵担保义务。赠与合同中,一般不要求赠与人承担瑕疵担保义务。但有如下两种例外。首先是在附义务赠与中,赠与的财产有瑕疵的,赠与人在附义务的限度内承担与出卖人相同的违约责任。所谓附义的赠与,是指赠与人在赠与时使受赠人负担一定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义务的赠与。附义务赠与是一种特殊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单独的另一个合同的内容,而是赠与合同的一部分。由于赠与合同为单务无偿合同,因此,附义务赠与所附的义务不是赠与的对价,赠与人不能以受赠人不履行义务为抗辩。原则上,赠与人履地交付赠与财产的义务后,始发生受赠人履行其所附义务的义务。附义务赠与与目的赠与和附条件、附期限赠与不同。目的赠与是指为实现一这目的,达到一定结果而为的赠与。其与附义务赠与的区别,主要体现在目的赠与的赠与人不得向受赠人请求结果的实现,而只能在结果不能实现时请求受赠人返还不当得利;而在附义务赠与中,受赠人不按照约定履行义务的,赠与人得请求其履行。附条件或附期限的赠与中,条件或期限直接关系到赠与合同的效力无关,所附义务的履行与否不影响赠与合同的效力。其次是赠与人故意不告知赠与财产的瑕疵或保证赠与的财产无瑕疵,造成受赠人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受赠人的主要权利义务?
:有无偿取得赠与物的权利,但赠与合同约定负担义务的,受赠人须按约定履行义务。对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以及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交付赠与物的,受赠人可以请求交付。
在赠与属于附义务赠与时,受赠人应在赠与物的价值限度内履行所附义务,受赠人不履行其义务时,赠与人有权请求受赠人履行其义务或撤销其赠与。
第一百八十六条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案例:
某市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赠与合同撤销权纠纷案件,张某与李某离婚时协议约定将夫妻关系存续期间购置的房子赠与婚生儿子,在该房屋的所有权未转移前,请求撤销赠与,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详细案情如下:  张某与李某于1999年登记结婚,2001年2月9日生育男孩李某某。在其婚姻存续期间购买了一栋房屋。2011年11月26日,双方经常因琐事争吵而协议离婚,协议约定:李某某随母生活,其父李某每月支付抚养费500元,直至小孩成年;房屋归李某某所有,如果违反该协议的,违约方承担违约金5万元。协议签订后,双方登记离婚。离婚后张某并未将该房屋的所有权变更到李某某的名下,而是将该房出租给别人居住。2012年2月9日,李某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赠与合同,并要求分割其与张某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财产即房屋。 原告李某诉称,根据原、被告双方离婚协议约定,共同将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子归儿子李某某所有,并约定了违约责任。但被告却未按照协议将房屋转移登记到李某某的名下,并且被告实际用于出租经营,请求法院判决撤销该赠与合同,分割该房屋以及该房屋的租金收入,被告承担违约金5万元。 被告张某辩称,原告所诉与事实不符。原、被告离婚时约定儿子李某某随被告生活,被告所收取的租金都用于儿子学习、生活支出,诉讼主体不适格。该房屋登记在原告的名下,原告要求分割此房的租金已超过诉讼时效,且原告未对该房向产权部门提出过户申请。原告亦有违反离婚协议的行为,其依据离婚协议主张违约金依据不足,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一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六条的规定:“婚前或者婚姻存续期间,当事人约定将一方所有的房屋赠与另一方,赠与方在赠与房产变更登记之前撤销赠与,另一方请求判令继续履行的,人民法院可以按照合同法第一百八十六条的规定处理。”以此类推,即使夫妻离婚时就夫妻共同财产赠与婚生子女已达成合意,但在赠与财产权利转移前,任何一方均可撤销赠与。但夫妻离婚时对共同财产的赠与与一般的赠与合同又稍有不同。赠与人作为赠与财产的所有权人,其撤销赠与后,财产所有权不发生变动,仍由赠与人享有。因此,原、被告在离婚时签订协议,协议约定将共同所有的房屋过户给儿子李某某。而协议签订后,被告未将房屋过户给李某某,原告有权撤销该合同。故对于原告要求撤销该合同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但在赠与合同签订后,赠与人撤销赠与的,因该财产原系夫妻共同财产,基于双方同意赠与婚生子女的事实而未在离婚时进行分割。现因一方撤销赠与,致使该共同财产的权利未能转移至受赠人,因此,该夫妻共同财产仍由原夫妻双方依法分割,而本案为撤销权纠纷,故对于原告要求分割财产之请求,可另行起诉。法院遂作出上述判决。但是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
赠与合同的撤销有几种?
:赠与合同的撤销有两种:一种是任意撤销,一种是法定的撤销。  
任意撤销是指: 赠与的任意撤销,是指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法律规定赠与的任意撤销,源于赠与是无偿行为。既便赠与合同已经成立,也还可以允许赠与人因自身的某种事由撤销赠与,这也是赠与合同与其他有偿合同的显著区别。尤其是有的赠与合同的订立,是因一时情感因素而欠于考虑,如果绝对不允许赠与人撤销,则对赠与人太过苛刻,也有失公允。
法定的撤销:第一百九十二条受赠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
(一)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
(二)对赠与人有扶养义务而不履行;
(三)不履行赠与合同约定的义务。
赠与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一年内行使。
赠与合同撤销的其他规定?
:第一百九十三条因受赠人的违法行为致使赠与人死亡或者丧失民事行为能力的,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可以撤销赠与。 赠与人的继承人或者法定代理人的撤销权,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原因之日起六个月内行使。
第一百九十四条撤销权人撤销赠与的,可以向受赠人要求返还赠与的财产。
第一百九十五条赠与人的经济状况显著恶化,严重影响其生产经营或者家庭生活的,可以不再履行赠与义务。  
赠与合同撤销的限制?
: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则等同于赠与合同无任何约束力,既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对社会道德也是一种冲击。因此对赠与的撤销应有如下限制:
1.赠与的财产已转移其权利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如果赠与的财产一部分已交付并已转移其权利,任意撤销赠与仅限于未交付并未转移其权利的部分,以维护赠与合同当事人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的稳定。
2.赠与合同订立后经公证证明的,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换句话说,可以任意撤销的赠与合同限于未经公证的赠与合同。而赠与合同订立后,当事人交由公证部门公证,表明其赠与意愿的表达已十分慎重,因此经过公证证明的赠与合同,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
3.具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论当事人以何种形式订立,不论是否经过公证,也不间赠与的财产是否已转移其权利,赠与人均不得任意撤销。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赠与,主要是指为了救灾、扶贫、助学等目的或为了资助公共设施建设、环境保护等公共事业所为的赠与。此类赠与的公益性质,决定了赠与人不得任意撤销赠与。履行道德义务的赠与,由于当事人之间有着道义上的因素,如果允许赠与人任意撤销,则与道义不符。因此,此类的赠与也不得由赠与人任意撤销。像汶川大地震,在电视上公开向受灾单位和个人承诺捐赠,这类合同就是不可撤销的赠与合同,如果捐赠人不履行合同,受赠人可以通过法院依法要求其履行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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