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0万元存款应归谁所有
李某自2006年在某公司从事业务员工作,2009年李某因患癌症去世。李某去世前,李妻先后三次从李某的一个人账户上提取现金30万元。李某去世后,李某所在公司对李妻提起诉讼,要求归还李某生前收回的30万元货款。
李某所在公司提供证据如下:证据一,货物出库单一宗,证实李某在2007年至2008年期间从公司领取了10批货物,货物价值共计120万元,李某销售了上述货物。证据二,2007年10月至2008年李某向公司交回货款90万元的缴款单7份。证据三,公司向法院申请调取的民事案件卷宗一份,证实某业务单位共向李某的银行账户上汇款120万元。证据四,法院判决书一份,证实李某经手的业务款总额以及收回货款的事实。证据五,李某个人银行账户上的现金往来明细一份,证实李妻先后三次取款30万元的事实。证据六,银行监控录音录像视听资料一份,证实2009年李某去世前,李妻从李某的账户上多次提取现金共计30万元。
李妻对证据质证:1、证据一中,只有一份货物出库单上签署了李某的姓名,经李妻辨认不是李某的笔迹。其他货物出库单上没有李某的签名,因此,所有的出库单都不能证实出库单上注明的货物是李某领取销售的。2、对证据二本身没有异议,但李某的缴款凭证是他常年从事业务期间发生的,不能证实与本案有关。3、证据三中,公司申请调取法院审理卷宗中的银行交易明细不明确,无法证实业务单位曾向李某的账户上汇款,所以该证据与本案没有关联性,不能证实公司的主张。4、证据四是判决书一份,判决书无法体现业务单位向李某打过款,该证据与案件无关。5、李某银行存取款业务明细一份,虽然证实了账户中资金的出入事实,但不能证实该账户中的现金为业务款。6、银行监控录像资料记录了李妻取款的事实,但因公司没有证据证实她取得是业务款,李妻又否认取走业务款,因此,证据5、6都不能证实李妻占有了公司的业务款。
律师代理意见:1、本案诉讼主体错误。李某系公司业务员,公司主张的业务款是李某生前经办的。李妻没有参与李某经办的业务,对业务款的收支情况不了解。公司将李妻作为被告提起诉讼明显错误。2、公司要求李妻承担还款义务的证据不足。从庭审中公司提交的证据来看,所有的证据都不能证实李某还拖欠公司业务款30万元。李妻从银行提取现金,是从李某的账户上提取的,李某账户上的现金属私人财产,按照婚姻法的规定这笔钱还是夫妻共同财产,在公司不能证实李某账户上的现金是公司业务款的情况下,李妻有权利支配该存款。
结果:公司向李妻主张返还业务款没有合法有效证据支持,法院认为公司主张返还业务款的证据不足,依法驳回了公司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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