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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民事诉讼管辖权有关问题的分析
 
 
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管辖的意义?
  设立诉讼管辖制度,1、 便于人民法院行使审判权,管辖明确,各法院就能在自己的职权和职责范围内,及时行使审判职权和履行审判职责。
  2、 便于当事人请求司法保护,以便及时、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 有利于维护国家主权,维护国家利益。
  二 、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制度遵循什么原则?
  1、 方便人民群众诉讼的原则;
  2、 方便人民法院审判的原则;
  3、 保证案件公正审判的原则;
  4、 尽可能均衡各个法院的分工的原则;
  5、 维护国家主权的原则;
  6、 原则性和灵活性相结合的原则。
  三、管辖的种类区分?
  我国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管辖,可以从理论和实践两种角度分类。从理论上分为法定管辖和裁定管辖、专属管辖和协议管辖、共同管辖和合并管辖。在诉讼实践中,民事案件管辖分为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几种类型,这正是全国各级、各地法院所遵循的管辖原则。
四、级别管辖、地域管辖、指定管辖和移送管辖的区别?
1、级别管辖,是指人民法院系统内划分上下级人民法院之间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级别管辖的规定,在我国立法是以案件的性质、案件的影响的大小为标准。此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有关司法解释,对于经济案件的级别管辖,还应当从诉讼单位的隶属关系、诉讼标的金额大小以及案情繁简程度等方面来确定。在我们莱芜,一审法院受理300万元以下标的额的案件,300万元以上标的额案件由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就是典型的以案件标的额大小来划分级别管辖。专利纠纷案件由莱芜市中级人民法院受理,这是以案件性质作为划分级别管辖依据。
  2、地域管辖,是指确定同级的不同区域的人民法院受理第一审民事案件的分工和权限。地域管辖划分的根据通常是人民法院辖区与民事案件之间的某方面的关系,比如人民法院管辖与当事人住所地之间的关系,是确定一般地域管辖的根据。而人民法院辖区与诉讼标的之间的联系,则是划分特殊地域管辖的主要根据。我国民事诉讼规定的地域管辖,包括一般地域管辖、特殊地域管辖、协议管辖、专属管辖和共同管辖。办案中,我遇到这样一起案件。甲公司拖欠乙公司的货款,双方住所地以及合同履行地均在莱城区。如果起诉,在当事人对管辖权没有约定的情况下,莱城区法院应当为一审管辖法院。但是,乙公司为了达到改变管辖法院的目的,将该债权转让给了莱钢的丙公司,由丙公司在钢城区法院起诉甲公司。那么,钢城区法院是否有管辖权呢?办案中,我提出钢城区法院没有管辖权,不应受理此案。理由是:案件管辖权的确定应当以原债权债务人之间的法律关系作为基础。债权受让人和债务人之间并不存在合同关系,债权转移不能改变案件管辖权,法院依法支持了我的观点。
3、指定管辖,是指上级人民法院在法律规定的情形下,对某个具体的案件,指定其辖区某个下级人民法院予以管辖。
4、移送管辖,是指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受诉人民法院发现自己对该案无管辖权,而将案件移送给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
五、对身在国外的人提起离婚等诉讼,应当由哪里的法院管辖?
  这是民事诉讼法规定的特殊地域管辖问题。特殊地域管辖,地域管辖的一种特殊形式,是指以诉讼标的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关系所确定的管辖。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下列民事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一)对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二)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
(三)对被劳动教养的人提起的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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